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