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