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