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