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