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