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席团请假。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