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