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