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