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