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接受选民监督;

(五)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七)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八)组织选民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办理的事项。

主席团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面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