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12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6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4月26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倡导行为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一)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
(二)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三)不袒胸赤膊,不着睡衣拖鞋;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车下车;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违反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和堆放物料;
(六)不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叶等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房前屋后整洁;
(七)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八)在户外进行广场舞等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二)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不加塞抢行,礼让斑马线;不开赌气车,不飙车;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的指引停放。
(一)诚实守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六)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一)遵守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规则;
(二)参与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和参与交流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色情低俗等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内容,积极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参与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授权同意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四)养成科学文明上网习惯,不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抵制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网络不文明内容和行为;
(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利用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一)组织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以及道德模范、扬州好人等“城市榜样”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推动落实“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文化场所和城乡公共空间,开展体现扬州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传;
(四)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文明行为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治理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
(四)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五)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公民文明诚信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推行餐桌礼仪、实施“公筷行动”、鼓励适量点餐、提供便利服务等方式,引导合理消费、文明用餐;
(七)网信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二)在户外进行广场舞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的;
(三)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的;
(五)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的;
(六)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
(七)违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
(八)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违法停车的;
(九)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的;
(十)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的;
(十一)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十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的;
(十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内容的;
(十四)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
(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