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
(四)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五)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公民文明诚信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餐饮行业协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推行餐桌礼仪、实施“公筷行动”、鼓励适量点餐、提供便利服务等方式,引导合理消费、文明用餐;
(七)网信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空间生态治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