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