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