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