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践行“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