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民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