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等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