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等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