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一)诚实守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二)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六)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