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