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