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
(二)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三)不袒胸赤膊,不着睡衣拖鞋;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车下车;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