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现象,针对城市、农村的特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并及时提出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