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