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