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和保障,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