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组织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以及道德模范、扬州好人等“城市榜样”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推动落实“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文化场所和城乡公共空间,开展体现扬州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传;

(四)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文明行为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