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落实防尘降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
(四)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安装并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目的地清运;
(三)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二)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降噪、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填埋作业规程完备,采取防尘降尘、降噪、防渗等措施;
(二)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三)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四)固定填埋场所不得填埋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是管理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改进建设工艺,优先选用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就地利用本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干化处理的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投入,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比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对违法处置的建筑垃圾及其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其备案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转运调配、固定填埋场所信息;
(四)建筑垃圾利用需求信息;
(五)建筑垃圾执法管理信息;
(六)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
(七)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信息,建筑垃圾运输卫星定位、视频监控信息;
(八)相关部门移送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信息;
(九)与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主体通过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第四章法律责任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