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