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