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第二章 处置
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九条
回到全文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