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