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转运调配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二)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降噪、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