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场所,或者未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给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清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