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