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八条有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