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