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