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