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