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