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