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场所,及时联系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清运,并将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运输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