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十九条有效装饰装修垃圾产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后堆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暂存场所,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