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比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可以使用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施工和监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