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分类、贮存,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