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