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十二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