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十四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并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目的地清运;(三)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