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县区利用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