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其备案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转运调配、固定填埋场所信息;

(四)建筑垃圾利用需求信息;

(五)建筑垃圾执法管理信息;

(六)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

(七)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信息,建筑垃圾运输卫星定位、视频监控信息;

(八)相关部门移送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信息;

(九)与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主体通过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