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